項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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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會名稱 |
任務 |
領導 常務 |
主任 委員 |
副主任 委員 |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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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政令委員會 |
一、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執行。
二、會員團體保險諮詢。
三、相關法規政令蒐集研討與執行。 |
副理事長 姜振聰 |
理事 劉瑞庭 |
理事 張福全 黃喬君
監事 黃熙聰 |
2 |
文宣企劃委員會 |
一、大會會刊之製作、編輯及資料蒐集廣 告招攬等企劃與執行。
二、各項活動之會場佈置。
三、會員聯絡手冊之編印。
四、公會網站之管理與維護。 |
常務理事 李樹木 |
理事 李明賢 |
理事 黃勝楷 邱吉男 林啟智
監事 朱政國 |
3 |
活動企劃委員會 |
一、辦理自強活動、登山活動等會員親子 聯誼。
二、理、監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主辦任 務。
三、社會公益活動之規劃與執行。
四、提請會員及事業單位善用公會網站、 增加會員互動。 |
常務理事 連家芳 |
理事 林啟智 |
理事 李世斌 楊能興 黃喬君
監事 朱政國 |
4 |
公共關係委員會 |
一、促進各友會及相關會務之民意代表、 政府機關之聯繫。
二、協調處理會員與客戶及同業之糾紛。
三、客戶黑名單之蒐集與公告。
四、邀請同業入會、建立同業對公會認知 及提昇向心力。
五、成立緊急事故應變小組。 |
理事長 黃金維 |
理事 黃焰飛 |
理事 李世斌 |
5 |
福利委員會 |
一、辦理大會之紀念品。
二、辦理會員喜喪事宜。
三、辦理會員子女獎助學金。
四、辦理會員敬老活動。 |
常務理事 姜振聰 |
理事 賴壽仁 |
理事 賴添旺
監事 王麗珠 魏良翰 |
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
第一條:本會為建立人事管理制度,加強工作效能,推展會務,特定訂本規則。
第二條:本會對會務工作人員之管理辦法,悉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、
勞動基準法、參酌政府機關規定及本會規則規定行之,未規定事項由理
監事會議補充規定之。
第三條:會務工作人員進用後,即參加勞工保險、全民健保、並得參加意外傷害
平安保險。
第四條:會務工作人員夏季上班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;冬季上
班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5時。
第五條:會務工作人員之加班薪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之: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:
一、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
以上。
二、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
二以上。
三、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,延長工作時間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
加倍發給之。
第六條:會務工作人員之加班薪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行之,若遇理監
事例行會議或會員大會,會務工作人員需予配合,得以補假為之。
第七條:會務工作人員全年請假期限如下:
一、事假:14日,不給工資。
二、病假:30日,工資折半發給。
三、婚假:8日,工資照給。
四、分娩假:8星期;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:4星期。
五、喪假:
1. 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,給予喪假8日,工資照給。
2. 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,給 予喪假6日,工資照給。
3. 兄弟姊妹、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3日,工資照給。
六、公假:工資照給。
事、病假超過1日者須經理事長核准,病假在3日以上者應檢具醫生證明。 以上請假之執行比照政府規定辦理。請假得扣除例假日。另,本條未列者 比照<勞工請假規則>辦理。
第八條:會務工作人員服務年資,按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:
一、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。
二、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。
三、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。
四、10年以上者,每1年加給1日,加至30日為止。
第九條: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,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得准其自行退休者如下列: 1. 任職五年以上滿六十歲。 2. 任職十五年以上滿五十五歲。 3. 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。 二、本會得命令退休者如下: 1. 年滿六十五歲。 2.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。
前項年齡之計算以戶籍登記為準;服務年資之計算以在本會工作年資為限。
第十條:會務工作人員資遣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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